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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GL-0104.0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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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GL-0104.0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 分类:制度及SOP文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8-03 16:2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IEC-GL-0104.0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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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

伦理委员会文件

修订者

 

版本号

04.0

审核者

 

版本日期

2020.07.07

批准者

 

批准生效日期

2020.07.13

 

 

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

Guideline for Applying / Report

 

为指导申请人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特制定本指南。

 

一、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

根据《赫尔辛基宣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和现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工作指导原则》《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下列范围的研究项目应依据本指南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

  1. 药物临床试验
  2.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 涉及人的临床研究科研项目
  4. 有创技术及医疗风险较大的技术

 

二、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

1. 初始审查

1.1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跟踪审查

2.1修正案审查申请:研究过程中若变更研究者,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以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任何书面材料的修改,应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除非研究方案的修改仅涉及试验后勤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查员、变更电话号码、变更药品批号)。

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应在事后15日内将修改研究方案的情况及原因报告伦理委员会。 

2.2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申请:应按照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到期,需要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应及时申请。

  1. 伦理审查批件超过有效期,没有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并获得重新批准的研究方案被视为无效方案,此时,所有的研究纳入和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干预都必须立即停止,但是,向病人提供治疗的责任不容忽视。如果主要研究者认为停止研究干预将威胁受试者的健康或安全,主要研究者可以继续实施干预措施,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受试者情况(使用受试者编码或姓名拼音首字母)以及继续使用干预措施的理由。此时,相关数据不可以用作研究数据,除非获得伦理委员会对此的批准。

2.3安全性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是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现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申办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可疑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获知后24小时内报告伦理委员会。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或临床试验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应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2.4方案报告:需要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重要的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情况;或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持续违背方案(指同一时间反复发生3次或3次以上),或不配合监查/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方案所定义的需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发现违背方案的情况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可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解释原因。在获知后30日内报告伦理委员会。

2.5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15日内向伦理委员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2.6 结题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结题报告。研究完成后30日内报告伦理委员会。

3. 复审

3.1复审申请:按伦理委员会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应提交复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复审的方式申诉不同意见,请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

3.2复审申请期限:审查决定签署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提交伦理审查的流程

1. 提交送审材料

1.1研究者和/或申办者可自行从医院网站下载或自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处获取“送审文件清单”,按送审文件清单要求准备文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1.2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根据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初始审查申请表修正案审查申请表复审申请),或报告研究进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方案报告、暂定/终止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1.3 提交:

  1. 可先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电子文件1份(按递交文件清单提交)。通过形式审查后,

准备书面送审材料,送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2. 受理通知

 2.1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接收材料后,如果认为送审文件不完善,文件要素有缺陷,发送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告知补充文件、修改项目,以及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2.2 受理通知: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发送伦理审查受理通知。

3. 接受审查的准备

3.1 会议时间/地点: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通知。

 3.2 准备向会议报告:主要研究者作为汇报人,按照通知,准备报告内容,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

4. 评审自动延期

以下几种情况若发生,此项目的评审将自动延期至下次伦理会议:

4.1 未在规定日期前递交文件

4.2 主要研究者无故不参加伦理委员会会议

4.3 伦理会前未收到幻灯片

4.4 伦理会议未收到伦理审查费。

四、伦理审查的时间

伦理委员会一般每月例行召开审查会议1次,需要时可以调整审查会议次数。申请提交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或发生其他需要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伦理委员会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五、审查决定的传达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委员会批件伦理审查意见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申请人也可通过Email或电话进行查询,申请人填写申请人责任声明后可将伦理委员会批件取走。

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本院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参加单位,并且不涉及需要延长批件有效期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后的复审,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申请人在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50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伦理审查的费用

(一)新药期、中药保护药物再评价临床试验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收费标准

1.会议审查我院牵头项目5000//;参加项目4000//次,国际多中心伦理审查费用为10000//次。

注:不同病种分别收费;Ⅰ期临床试验若预试验与正式试验分别上会,则分别收审查费。

2.快速审查2000//

3.免除审查:3000/项。

4.其它情况下伦理审查费收费标准。

4.1复审审查为会议审查方式的3000//次。复审为快速审查方式的2000/,首次不收费。第2次复审仍未通过的则再次提交审查时需依据初始审查标准进行提交并采用会议审查方式,依据会议审查标准收费。

4.2暂停或终止的研究,依据本伦理委员会已批准方案重新开展,无修改的,按快速审查标准收费;若有修改,根据审查方式(会议/快速审查)收费。

4.3修正案审查依据审查方式进行收费,首次为快速审查方式不收费。

4.4伦理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会前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的申请。接受会前3-7个工作日的紧急申请,并收取规定费用2倍的加急审查费。

4.5由于申办方原因要求单独开会进行审查的项目,收取规定费用5倍的审查费。

(二)涉及人的科研课题伦理审查费收费标准

本院科研课题伦理审查收费根据辽中研院发【201112号文件收取

(三)汇款须知

汇款时注明审查项目名称账户名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号:21001424101052507027

要求在伦理审查召开至少3个工作日以现金、支票转账形式伦理审查费汇至我院账户伦理审查费归医院计财处统一管理。 

七、免除审查

1. 符合以下情况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可以申请免除审查:

1.1 在正常的教育、培训环境下开展的研究,如:对常规和特殊教学方法的研究;关于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的效果研究,或对不同的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进行对比研究;

1.2 涉及教育、培训测试(认知、判断、态度、成效)、访谈调查、或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

  1. 以下情况不能免除审查:以直接或通过标识符的方式记录受试者信息;在研究以外公开受试者反应可能会让受试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的经济、就业或名誉;上述不能免除审查的情况,如果受试者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候选人,或者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及研究后对私人信息必须保密的情况,则可以免除审查。
  2. 涉及访谈调查,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的免除审查一般不适用于儿童与未成年人,除非研究者不参与被视察的公告行为。

1.3 对于既往存档的数据、文件、记录、病理标本或诊断标本的收集或研究,并且这些资源是公共资源,或者是以研究者无法联系受试者的方式(直接联系或者通过标识符)记录信息的。

1.4 食品口味和质量评价以及消费者接受性研究:研究用健康食品不含添加剂;或研究用食品所含食品添加剂在安全范围,且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或化学农药或环境污染物含量不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范围。
    2. 特殊受试人群免除审查的规定:免除审查不适用于涉及孕妇、胎儿、新生儿、试管婴儿、精神障碍人员和服刑劳教人员的研究。

3. 伦理委员会保留对符合免除审查条件的研究项目实施审查的权利。

4. 不建议研究者自行做出免除伦理审查的判断,请向本伦理委员会咨询后确定。

八、免除知情同意

1.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

2.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

3.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

九、免除知情同意签字

1.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签字:

1.1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是来自于受试者的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1.2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程序不要求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例如,访谈研究,邮件/电话调查。

2.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十、转化医学伦理审查

1.1 试验药物临床研究准入文献资料审查

1.1.1提供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1.1.2提供各级政府资助课题关于开展临床试验的研究内容。

1.1.3提供能证实试验药物安全有效的相关文献,包括公开或未公开的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资料(药效学、毒理学、基于汤剂、协定处方和精制颗粒剂的临床研究背景资料等)。

1.1.4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

1.2 试验药物临床研究准入处方审查

1.2.1试验药物全部由药食两用物品组成。

1.2.2试验药物由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组成。

1.2.3试验药物由国家《药典》确认的无毒药物组成。

1.2.4试验药物由以上三类物品混合组成。

1.3 试验药物临床研究准入剂型审查

1.3.1由饮片组成的协定处方,通过规范煎煮方法制取的汤剂。

1.3.2由饮片组成的协定处方,通过规范方法制取的膏方。

1.3.3由精制颗粒折合剂量配制的协定处方,直接冲服的。

1.3.4由饮片洗净、干燥、粉碎、混匀制成的散剂(内服和外用)。

1.3.5经过GMP认证我院制剂室生产的合剂。

1.4 试验药物安全性审查门槛

1.4.1试验药方中配伍有毒药物(包括大毒、有毒和小毒)。

1.4.2试验药方中配伍十八反、十九畏药物。

1.4.3试验药方中配伍国家《药典》未曾收载的药物。

1.4.4试验药方中配伍确有安全隐患的药物。

1.4.5试验药方各药剂量超出新版《药典》日用等效计量。

1.5 中成药扩大应用临床试验准入审查

1.5.1中成药扩大应用符合辨证论治法则。

1.5.2中成药扩大应用临床试验疗程不得超出原主治病症疗程。

1.5.3中成药扩大应用的病症不得涉及弱势群体、妊娠和准备妊娠妇女。

1.5.4中成药扩大应用临床试验不得改变给药途径。

十一、专项支持项目审查

1.专项支持项目提交伦理审查,伦理办公室形式审查后,项目资料符合完整性要求的,可享受优先待遇,直接进入最近一次的会议审查程序。

2.若接受专项支持项目时,当月的伦理审查会议已结束,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伦理办公室可就该专项项目召开伦理会议。

二、联系方式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4-86803356

伦理办公室主任兼伦理委员会秘书:慕杨娜

伦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赵磊

Emailllbgs2011@126.com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A楼西侧5楼,伦理办公室,

医院网址:http://www.lnpatcm.com/

、相关附件

附件1AF/01-GL-01/04.0):研究者手册

附件2AF/02-GL-01/04.0):研究方案

附件3AF/03-GL-01/03.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附件4AF/04-GL-01/03.1):知情同意书

附件5AF/05-GL-01/03.1):知情同意书(医疗器械)

附件6AF/06-GL-01/03.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病例报告表

附件7AF/07-GL-01/03.1):研究者履历

附件8AF/08-GL-01/04.0):研究者履历(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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